弱勢福音 郵局微型保單來了 - 保險

By Kumar
at 2014-02-19T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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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福音 郵局微型保單來了
http://ppt.cc/dv0~
微型保單是專門提供給弱勢族群的保單,保額上限30萬元,年齡介於15~75歲之間可投
保,只要是「單身,年收入25萬元以下」、「有配偶但合計年收入在50萬元以下」、「
原住民」、「漁民」、「合法立案的社福團體服務對象」、「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實施對象」、「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鎖定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戶家庭」、「身
心障礙」者,都是可投保對象。
-----
◎補充
http://www.nlia.org.tw/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314
第2條 (承保條件)
本注意事項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
(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 成員。
(三)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
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
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
(五)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六)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七)屬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
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八)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
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
除前項各款條件外,各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
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增訂之,惟應檢附第四
點規定文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第3條 (險種限制)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且商品種類以下列為
限:
(一)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
前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第12條 (保額限制)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保險。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情形,如個別被保險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且其累計投保各該險種之保險金額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不得有牴觸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
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事,且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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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dv0~
微型保單是專門提供給弱勢族群的保單,保額上限30萬元,年齡介於15~75歲之間可投
保,只要是「單身,年收入25萬元以下」、「有配偶但合計年收入在50萬元以下」、「
原住民」、「漁民」、「合法立案的社福團體服務對象」、「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實施對象」、「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鎖定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戶家庭」、「身
心障礙」者,都是可投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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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http://www.nlia.org.tw/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314
第2條 (承保條件)
本注意事項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
(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 成員。
(三)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
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
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
(五)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六)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七)屬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
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八)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
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
除前項各款條件外,各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
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增訂之,惟應檢附第四
點規定文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第3條 (險種限制)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且商品種類以下列為
限:
(一)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
前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第12條 (保額限制)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保險。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情形,如個別被保險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且其累計投保各該險種之保險金額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不得有牴觸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
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事,且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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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4-02-21T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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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4-02-24T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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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4-02-25T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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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4-02-25T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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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19T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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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19T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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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4-02-19T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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